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十四條,在原住民族接受自身語言與文化的民族教育方面,主張:
原住民族有權建立和掌管他們的教育體系和機構,以自己的語言和適應其文化的教學方法提供教育(第14條)
1.修訂原住民族教育法(中央政府)
*成立「原住民族教育推動委員會、編列經費…
2.建構原住民族教育體系(中央政府)
*成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的專責機構、原住民司、原住民族教育處
*原民會認養原住民特色學校
3.承認、尊重並鼓勵設立具有原住民族價值觀、生活哲學
的學校及其他學習型組織(地方政府)
*目前民族教育時數在國小階段每週只有一至二堂課,在國中及高中階段上課時數可能又更少。為落實並讓民族教育受到重視,上課時數應該提高,並建立課程認證機制,讓學生對於課程內容能感到肯定與認同。
4.設計並實施適合民族發展的師資培育制度(地方政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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